主 旨:訂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
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
公告事項:一、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集中結算之新臺幣利率
交換契約。
二、適用對象:交易雙方均為經本會核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
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證券商、票券
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業、槓桿交易商及其他經本會指定金融機
構。
三、有關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
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及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
辦法規定辦理。